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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[环境卫生]关于制定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环境卫生法》的建议 |
| 发布于 2008-03-18 22:19 |
关于制定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环境卫生法》的建议 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和健康,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。 城市环境卫生部门承担着清洁城市、造福人民的任务,负责城市垃圾的收集和清运,粪便的清掏处理,道路的清扫保洁,环卫设施的设置管理。 城市环境卫生部门是城市环卫工作的主力军,然而城市环卫工作部门却因无法可依存在着许多问题。 一、单位性质问题 根据〔79〕中爱卫办字24号、〔79〕城发环字73号文件,环卫部门应为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。但从实际情况来看,环卫部门有的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、有的改制为企业、有的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,由于单位性质不同,造成资金来源、职工待遇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别。 二、环卫经费问题 从业务性质来看,环卫部门是属于事业性质的部门,不从事物质资料生产。因此,环卫经费不存在循环和周转,不具有连续性,资金是一次性直线运动,费用支出完了,资金运动就宣告结束。 1979年10月19日《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、国家建设总局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报告》([79]中爱卫办字24号、[79]城发环字73号),在这份报告中写到:“环境卫生部门为事业单位,其日常经费实行‘预算包干、差额补助’的办法,差额部分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。基本建设、物资分配、劳动工资等,应列入国家和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。” 这份文件是1979年签发,至今已28年。28年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。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,财政由统收统支转变为分灶吃饭。在完成这些转变之后,却没有一份关于环卫经费问题的法律、法规。地方财政收入较多的城市,环卫部门能得到较多的经费,地方财政困难的城市,或者不列入财政预算,或者拨入经费不足,所需经费主要靠收取城市卫生费维持,造成坏卫部门资金严重短缺。 三、人员编制问题 城市的环卫工作人员应按城市级别、规模、总人口,由人事部门核定编制。由于无法可依,使环卫部门人员编制无法随着城市规模、人口的变化而做出相应地调整,人员编制一经核定就长期不变。 四、临时工问题 由于无编制、无资金,环卫部门不得不雇用大量临时工,大部分为50岁左右的城镇无业人员、农民工,有的年龄高达76岁。临时工工资一般都只是当地最低工资,有的连最低工资标准都达不到,没有加班费,没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。 有的临时工在环卫部门工作十几年也不能转正。 五、环卫作业机械化问题 由于环卫经费不足,先进的环卫设备无法采用,国内外先进的环卫设备层出不穷,品种齐全、供货充足,而环卫部门无资金只能望洋兴叹。本应由清扫车辆作业的机动车道,却由环卫工人去清扫,环卫工人被撞死撞伤的事时有发生,环卫工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。 六、环卫职工的工资待遇问题 在资金严重不足的城市,环卫工人从事最脏最累的工作,起早贪黑,没有节假日,没有休息日,劳动报酬却少得可怜。正式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,有的单位已连续六年不涨工资,工资被拖欠,造成环卫职工生活困难。加班费无法支付,人事部、财政部、建设部规定给环卫工人发放岗位津贴,目的在于提高环卫工人的待遇,但由于正常工资无法保证却使环卫工人的收入低于其他行业。 七、城市卫生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问题 目前,大多数市县级财政都比较困难,难以对环卫部门给予更多的资金支持。开征垃圾处理费,将卫生费并入垃圾处理费,收费标准过低,将难以补偿环卫部门的实际支出;收费标准过高,一方面会增加居民、企事业、个体户的经济负担,另一方面将会增加环卫部门的收费难度,使征费工作更加困难。 社会各界对环卫工作越来越重视,都希望有一个清洁的环境。然而,对环卫经费问题,环卫工人的工资待遇问题却不够关心。许多居民户、个体户、厂矿企事业单位交卫生费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都很不情愿,或以种种理由拒交。对无正当理由拒不交费的单位和个人,环卫部门却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而难以征收,司法部门也因无法可依而不愿多管闲事。 八、城市环境卫生问题 一个城市环境卫生状况的好坏,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:一是环卫设施是否齐全;二是清扫、清运、清掏是否及时;三是城市居民的卫生意识。购置必要的环卫设施要有足够的资金;及时清扫、清运、清掏要有足够的人员;居民卫生意识的提高,一方面靠宣传教育,另一方面也要靠对破坏环境卫生人员的处罚来增强卫生意识。 资金问题、人员问题、卫生意识问题都需要有一部明确的法律做为依据。 根据目前环卫工作的实际状况,建议制定一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环境卫生法》,对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的权利和义务、环卫部门的性质、人员编制、工资待遇、退休年龄、经费来源、财政拨款方式、城市卫生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、拒交城市卫生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办法、违反《城市环境卫生法》的处罚办法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,对确有困难的市县级财政,加大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,让环卫部门有足够的经费,保证环卫事业的健康发展。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环卫协会秘书长 郎俊夫 2007年4月15日星期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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